政府今日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同日生效,明天(3月24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將舉行聯席會議。新的《細則》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
附表3充公財產部分,新增第13A條文針對嚴重案件,任何人因被裁定違反國安而被判監10年或以上,而原訟法庭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該人財產,曾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則原訟法庭需命令將指明財產充公。如被定罪者提出證據而法庭信納充公所有指明財產為不相稱,法庭可按相稱程度充公。即便被定罪者觸犯的國安罪行行為,以及定罪及判刑發生條文生效前(即今日2026年3月23日),條文仍然適用。
新增的第13B條文,則賦權海關在指明地方包括關口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物品擁有人或相關人士可於60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