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引述男被告的背景指他任職警察23年,共有29項案底,包括2022年因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兩項「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被判囚4年。(翻查報導,男被告在2016至2018年期間,向12歲親生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他在另案承認24項欺詐罪及一項盜竊罪,判囚24個月。兩案共服刑68個月。陳官明言由案底可見男被告為人狡猾,尤其在猥褻案件當中更明顯。
陳官質疑,為何男被告自2019年9月起缺勤,卻在2020年5月才被革職,他相信男被告於在該8個月仍然有獲取部分薪金。陳官指,男被告身為警員,應該是執法的重要角色,他更在身體、情緒及經濟上剝削女被告,上述均為加刑因素。他另提到男被告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子,他曾於2020年輕微中風,需服食心臟藥。
陳官在本案判刑時指,「殘酷可能係人嘅劣根性之一」,並指見到「一個男人對同居女友的5歲女兒做出殘酷及邪惡的行為,令人震驚」。陳官強調,本案行為應被歸類為「有意圖傷人」(傷人17),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經過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後,男被告獲准承認交替的虐兒罪,最高可囚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