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禁錮 (False Imprisonment) 這法律概念在遠古的普通法制內已存在。經過案例發展至今,香港案例將它確立了以下的舉證元素:(i) 須有實際真確事實的禁錮;和 (ii) 沒有合法拘禁權利作禁錮的辯解。 禁錮是指人身自由被限制。可以是界限和地域性的,但不一定指關押 (Incarceration) 。 它也可以指在公眾街道上進行禁錮。例如,在澳門輸錢欠債後被押返回港而受到不願意人身自由限制。押返過程是可以構成禁錮的事實。 「非法」是指禁錮者沒有合法拘禁權利以及受害人不願意接受人身自由限制。
如符合上述舉證元素,禁錮就是非法。換言之,合法禁錮是指人受到法庭裁決或法律賜予機構(一般指執法部門)拘禁的權利。 在這領域下,個人願意或不願意接受禁錮是沒有關係的。 同意或不同意接受禁錮只是當執法機構或施禁者超越法律權限時才能產生作用去決定究竟禁錮是否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