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們被以國安法門檻拒絕保釋

控告嘅係刑事,去到講保釋就搬國安大法出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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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案:終院判詞影響的不只是保釋!】

終院拒絕「羊村繪本案」的保釋上訴,昨天頒布判詞,影響極為深遠,但相當少人關注。

今次上訴源於律政司以《刑事罪行條例》而非《國安法》檢控「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5 名成員,其中黎雯齡與伍巧怡申請保釋時,法庭以《國安法》的保釋門監而拒保,被告必須還押候訊。

原則上,非以《國安法》檢控的罪行,應該沿用回香港普通法的方式處理,但終院卻指即使檢控罪行並非《國安法》,只要被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就適用於《國安法》的門檻。

這究竟有什麼重大影響?

▍畸型的法律系統:「國安法和普通法大融合」 四步曲

書生看完判詞全文,只覺一紙荒唐,法庭完美配合政權的打壓方式,張舉能倒是真的兌現了他當初就職「首席法官」時,稱要將「國安法和普通法大融合」的承諾。

現時法庭配合政權搞亂香港普通法,用以打壓異見者,已走上第四步曲:

(1). 香港本身有普通法傳統,香港終院本來可以將《國安法》第 42 條的保釋條款作「寬鬆」解讀,以維護「無罪推定」、「人身自由」等自由憲政理念;但終院卻將《國安法》保釋條文採取「嚴厲」的詮釋,令得絕大多數《國安法》被告都必須強制還押,即使允許保釋亦幾乎等同在外軟禁。

(2). 「指定國安法官」根據終院 (1) 的判決,可以相當容易將被告強制還押,逼他們「未審先坐」,失去人身自由。指定法官判別被告「會繼續危害國安行為」門檻極低,範圍極廣,小至網絡一句話,遠至《國安法》通過前的言行,同樣中招。這明顯是為政權抬轎,向民眾發放阻嚇信息:「只要以《國安法》罪名拘捕你,無論有無合理的表面證據,一旦起訴,至少肯定要先坐上一年半載;相反,即使予以保釋,亦要遵守完全失去自由和尊嚴的保釋條款。」可謂雙贏必勝的威嚇。

(3). 昨天終院頒布的判詞指,即使檢控的罪名不是《國安法》,只要法庭相信被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就可以將 (2) 應用在所有被告身上。換句話說,這可能令所有被告,無論罪名多麼輕微、再犯或潛逃可能性如何之低,都有機會承受《國安法》式「未審先坐」的懲罰。

(4). 昨天終院頒布的判詞,並不只會影響「保釋」事宜,因為終院推論的邏輯與目的,是要將「危害國家安全」這概念與香港其他法律「互融互補」。換句話說,即使罪行不涉《國安法》,隨時可能用上《國安法》框架下的司法方式處理,諸如由指定法官審理案、排除陪審團、禁止傳媒公開審訊內容等。例如最近被控「煽動投白票」人士,隨時可被法庭理解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遭受和《國安法》被告一樣的司法待遇。

一言蔽之,法庭現正將《國安法》套邏輯完全「偷渡」到所有司法程序或概念上;甚至嚴格地說,香港已經明顯不是普通法的自由傳統,而是由「國安法融合舊有普通法法律」的新雜種怪物。

我們亦可以預想,未來會有更多異見者會因應胡亂檢控,受到與《國安法》一樣的荒謬待遇。

▍政權的詭計:一步步專制,令人不知不覺或麻木

既然依件事咁大單,點解咁少人講?

書生認為除了案件涉及比較複雜專技(但荒唐)的法律爭論外,亦因為來自政權詭計。

政權希望一步步進逼,盡量無聲無色,小修小改地邁向專制,總好過像通過《國安法》那樣具爆炸性,畢竟始終會提升維穩的成本與險。

相反,像實行「安心出行」健康碼那樣一步步推進,則較易令大眾麻木甚至接受。民眾可能會覺得現在香港已經夠爛,爛多一點也沒什麼所謂。

的確,今次事件對比起這兩年香港的變化,實在是小巫見大巫,彷彿只是芝麻綠豆的小事。但其實分別仍然存在。政權每成功踏出一步,就代表人民的自由、尊嚴與勇氣會退後一步。

如果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有人日後真的因被檢控其他罪名而被強制還押,對他/她的人生絕對會產生極大影響。

事實上,書生聽過不少手足 case,由於他們不瞭解法律細節,及近年的司法變化,搞到沒有心理與實質準備(例如善後及安排),相當蝕底。有些更表示,當初以為「反正都差不多」,如果當時瞭解更多,至少出事時可以有定心理準備。

專制的可怕正正在於它一小步的推進,就足以影響千千萬萬人的人生。

如果民間要重拾力量,即使現時什麼都做不了,亦必須先認知到事件的嚴重性。活在真實中,包括瞭解專制的魔鬼細節。

大陸真係好怕文人個喎,拎住支筆會對人對國家造成有危險到唔準人保釋?

鵲巢鳩占!

比冇fb嘅人都睇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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