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該批示,非居民入境並在澳門逗留須具備的「維生資源」;年滿 18 歲的非居民入境時應證明擁有可持續滿足其本人及家團成員尤其在食物、住宿、醫療衛生方面基本需求的適當資源。
批示列明,倘利害關係人證明持有以下所訂金額的現金、旅行支票或可轉讓證券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又或以獲政府接納的電子錢包方式及其他類似電子支付工具擁有貨幣,推定其具有適當資源,故逗留不超過 7 日者,最少要有 5,000 元;逗留 7 日以上但不超過 14 日者,最少 10,000 元;逗留 14 日以上但不超過 21 日者,最少 15,000 元;逗留 21 日以上者,最少澳門元 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