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計劃修訂《移民規例修訂文件》(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其中涵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居留簽證。修訂列明,BNO持有人與伴侶申請人(即非BNO持有人)可分開不同時間申請簽證,但必須證明「有意(intend to)同住英國」,條文預料10月6日生效。
不少家庭有意「太空人家庭」方式移民英國,在取得簽證後,將子女留在當地入讀寄宿學校或交寄養家庭、或當地親戚照顧,享受英國免費教育,父母或其中一方則回港工作賺錢。
英國內政部日前計劃更改簽證的部分條款,列明BNO持有人及其伴侶申請人將可分開時間申請BNO簽證,但須證明抵英後「有意(intend to)同住英國」,條文預料10月6日生效。
根據現行政策,若伴侶沒有BNO資格,持BNO的主申請人須聯同伴侶受養人 (dependent) 一同申請簽證,才能一同獲得居英權。更改條文後,主申請人即使申請完畢,已獲批BNO簽證,其伴侶仍可被視為受養人申請人,在往後時間申請簽證。
有移民顧問表示,若最終未能證明一家人在英國同住,5年後能否順利取得居留權可能有變數,估計修訂旨在修補「太空人」漏洞。
呢篇野錯重點架!
《BNO條文修訂》「香港傳媒:政策寬免變收緊」
內政部日前公布入境規例行將進行最新修訂。當中有關BNO條文的修改,本來只是為了反映在條文生效後作出的豁免政策,是大家早已出文分享之事,本來無意就修訂出文。詎料,又有傳媒單憑修改文件中的一句便「望文生義」,並演繹成「有新條文要求簽證申請人要與BNO身份的人同住」,更找來不具名「移民顧問」評論,說是可能有港人抵步後,放下子女讀書而回港工作,所以內政部要針對問題作出收縮。
然而,事實並非如是,而且這項同住要求根本一直存在。那傳媒的報導只是基於錯誤的理解,而不具名的「移民顧問」又在錯誤理解的前提下隨意發揮。
事緣,内政部早前宣布寬免政策,容許已獲批BNO Visa人士在再婚、再有伴侶或子女後,可以「後加」入申請之中或酹情容許夫婦可其中一人先去準備的安排,(原先家庭單元不可後加),條文於是要循例作出相應修改。不過,相關的傳媒在看到修改文件中以下一句便無限想像。
For paragraph HK 13.7., substitute
“HK 13.7. The applicant and the BN(O) Status Holder must intend to live together throughout the applicant’s stay in the UK.”
稍稍運用一下腦袋和閱讀能力,就知道以上修改條文只是替代(substitute)原有的條文,而不是新增的。而且根據13.7,無BNO 身份的伴侶與子女,要與BNO 身份人士同住要求一直存在。第13條本身就是詳述當中的關係要求(Relationship requirement for dependant partner)。那傳媒肯定是根本沒看過條文,更不知有同住要求,看到這句便以要是新增的「加辣」要求。「移民顧問」聽到又繼而在虛空上再給力吹奏。
其實只要簡單地翻查一下原文,就會看到當中分別:
“HK 13.7. The applicant and the BN(O) Status Holder form part of the same household on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and must intend to live together throughout the applicant’s stay in the UK.”
基本上,因為家庭成員是後加的,在申請當日自不然不會是家庭單位的部分,「form part of the same household on the date of application」的要求自然要刪去。傳媒連簡單至此的功課也懶做,連原文都不看一眼,就達至「收緊政策」的結論,那又算不算是假新聞呢?
內政部宣布行將進行修訂的文件: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E02669876_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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