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蠢藍屍及小粉紅常常掛在口邊說乜乜是依法治國,但他們知不知道要達到真正的「依法治國」是需要基於一些大原則的前設,才有意義。
依法治國的前設及基本大原則:
- 立法
- 執法
- 施法
立法:
-
任何法例必須是由一班有廣泛民意認同的人去訂立才有意義,絕對不能由獨裁者或獨裁政權定立,否則,那條法例根本毫無公信力,任何人違反那些沒有公信力及不合理的所謂「法例」,在人類道德觀念及普世價值下來説,根本不算「違法」
-
任何立法者不能同時是執行法例者,也不能是施行法例者,也沒有對已通過的法例作最終解釋權
執法:
- 執法者只可按已定立的法例執行,不能潛建法例
- 執法者不能有立法權,也不能有最終法例的解釋權
- 執法者必須受施法機構(例如法庭)制衡,即施法機構可發出某些指令暫時停止執法者繼續一些有爭議性的執法行動
施法:
- 施法者(例如法官)必須有足夠人身保障免受任何壓力影響判斷
- 施法機構不能有立法及執法權力,但對任何已定立的法例有最終解釋權
注:若施法機構對某例法例最終解釋錯誤,有違那些法例的立法原意,那麼唯一糾正的方法就是由立法機構修改相關法例,把想立的法例寫得更加明確及清晰,避免執法機構錯誤理解立法原意。
任何地方若不能滿足上述的基本大原則,都不能自稱是「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