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涉雷射筆射警 因警長認錯特徵檢錯證物脫罪

【on.cc東網專訊】21歲男學生涉嫌去年9月8日,在港鐵中環站外用雷射筆照射警長的眼睛,因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罪。他否認控罪後受審,今(9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直指本案關鍵為警長辨認被告的質素,惟警長記憶模糊,不但記錯被告明顯的衣着特徵,更錯把別人的衣物當是屬於被告的並檢取作證物,故警長的可信性存疑。

控罪指,21歲被告沈聞一於去年9月8日,在港鐵中環站近K出口管有一支激光筆,意圖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裁定時指,本案重要爭議是警長夏國樺能否肯定使用雷射筆照警的男子就是被告。惟夏的供詞中沒有提及他由看見被告起,直至拘捕被告時,視線從未離開過被告。相反,夏表示他和被告之間隔着圍觀人群,故法庭認為夏難以在追截途中,持續觀察被告。

夏亦供稱主要憑被告當時戴著的印有「Wills」字樣的鴨舌帽來辨認他,事後還將之檢取作證物。惟現場新聞片卻顯示,被告的帽子根本不是此款式,相反涉案帽子是另一名女子所戴。裁判官質疑夏對事件的觀察和記憶質素,並指夏無法解釋為何會檢錯證物,故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明明係老屈, 呢D新聞, 睇到都好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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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都係老屈,只希望有個公平公正既法官!本住「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先決條件下,將呢啲老作、前言不對後語既警察證供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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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訴庭一定會判有罪,
如果原審無罪,最好諗清楚仲留唔留低,律政司一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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