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根據現時社會狀況 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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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相信未來有機會處理「破壞社會安寧」定義問題

李官與郭憬憲一度討論「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郭指不只有人害怕自己被打,他們更須害怕會牽連自己,才算破壞社會安寧。

李官指,以過往沿用至今的「破壞社會安寧」定義,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可能是來自警察,但根據現時的社會狀況,此説法可能將被推翻,而是次上訴案件將會影響到未來非法集結罪的審訊。郭補充道,若警察本身做了違法或不恰當的行為,同樣有機會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李官表示本案未必需要處理「破壞社會安寧」定義的問題,但相信未來有機會須為此裁決。郭回覆:「相信一定要。」

周嘉發今早遲到約 15分鐘,他稱自己腸胃不適,被李官要求向全體律師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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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強項巔倒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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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兩日好似都keep住有告唔入的case,無記錯兩個官都分別話差人不是可靠證人同屈打成招。藍人見到,一定又呱呱嘈:香港無法治!:rofl::rofl::rofl:
希望d法官頂住,繼續不偏不倚,為真理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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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警講大話、不可靠、屈打成招…經過咁多case之後法官終於醒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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