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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相信未來有機會處理「破壞社會安寧」定義問題
李官與郭憬憲一度討論「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郭指不只有人害怕自己被打,他們更須害怕會牽連自己,才算破壞社會安寧。
李官指,以過往沿用至今的「破壞社會安寧」定義,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可能是來自警察,但根據現時的社會狀況,此説法可能將被推翻,而是次上訴案件將會影響到未來非法集結罪的審訊。郭補充道,若警察本身做了違法或不恰當的行為,同樣有機會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李官表示本案未必需要處理「破壞社會安寧」定義的問題,但相信未來有機會須為此裁決。郭回覆:「相信一定要。」
周嘉發今早遲到約 15分鐘,他稱自己腸胃不適,被李官要求向全體律師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