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的住址證明:
- 水∕電∕煤∕中央石油氣供應商(不包括中央石油氣營運商)收費單或發票
- 固網電話∕流動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收費單
- 銀行、持牌放債人、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之結單或通知書
- 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法庭)發出之文件
例如:繳稅通知書、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償還學生貸款通知書 - 本地大學或可頒授學位的高等教育院校發出的文件或收費單
- 由稅務局加蓋釐印的有效租約
- 下列公營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 醫院管理局
• 香港房屋委員會
• 香港房屋協會
•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 下列機構發出的收費單、通知書或其他文件
• 快易通(Autotoll)
• 在港供應車輛用汽油∕柴油∕石油氣公司
• 指定駕駛學校(包括:香港駕駛學院及觀塘駕駛學院) • 國際慈善機構(例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 本地註冊的慈善機構(例如:香港公益金) - 有全名的屋苑住戶證
- 有屋苑或屋村全名的居民協會會員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