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同意計,唔洗去律師樓
或者
2.爸爸(如果媽媽帶走)去民政事務署宣誓、再去高院加簽再翻譯
我自己做法係2,小朋友已經過咗嚟大半年(歐洲),有埋5 年居留權,之後佢自己可以申請埋入藉
我唔係英國當地人,所以我唔知。我只係總結咗果位當地港人移民agent嘅意見。
原本以為只係兩個人冇共識. 如果呢種關係, 更加要帶小朋友走.